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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2年1月起实施)
文章作者或来源: 学生处医保 浏览次数:( 12568 ) 发布时间: 2022/2/11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为参保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促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病有所医做出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医保性质

大学生医保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按照属地原则,我校大学生医保由蚌埠市统筹。实行住院及门诊规定疾病(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险方式。

三、参保费用及管理

1.我校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学生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救助对象,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及医疗费用结算,若选择在校参保,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不得重复参保。本文件第四、五条款不适用于非在校参保学生。

2.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资金组成。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每年缴费金额按当年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低保、残疾、孤儿等特困人员,自愿在校参保且无力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经申请、评议、审核,学校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3.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学校管理,主要用于: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医疗补助,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以及用于住院统筹起付标准(门槛费)补助等。住院及门诊规定(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统筹由市医保中心管理,主要用于住院及门诊规定疾病(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医疗报销。

四、参保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在校参保的新入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入学之日起至次年1231日,非新入学在校参保大学生保障周期为下一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五、就诊及报销相关规定

1.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门诊报销60%,在校外医院就诊门诊费用全年超过400元的凭门诊病历、发票超额部分按60%报销,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500元。

2.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药费,学校按80%给予救助,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元。

3.参保学生在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凭医保卡结算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

4.参保学生在非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蚌埠市医保中心和校医院备案,开具外诊证明(关注“蚌埠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蚌埠市医保电话0552-12333、校医院备案电话:0550-67321670552-3197120),急、危重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将病历、发票、费用清单交到蚌埠市医保中心报销,开具医保中心的结算单据。

5.学校对参保住院的学生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为住院者在蚌埠市医保中心或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报销后自付部分(住院门槛费及医保中心按比例支付后部分),学校按50%给予救助,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3000元。二次救助凭蚌埠市医保中心或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结算后单据、外诊证明、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复印件,到学生处办理。

6. 参保学生门诊医药费及二次救助费用报销由校医院审核,学生处审批,报销时间为每月1-15日(寒暑假除外)。

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原《安徽科技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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